首页 / 官方藏书 / 宋史 / 二十六年,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,三分充常平司糴本。初,盡鬻官田,議者恐佃人失業,未賣者失租。侍御史葉義問言:「今盡鬻其田,立為正稅,田既歸民,稅又歸官,不獨絕欺隱之弊,又可均力役之法。」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。一千貫以下免三年,一千貫以上五年,五千貫以上十年。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、戶絕田,已佃未佃、已添租未添租,並拘賣。二十九年,初,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,歲收稻、麥等四萬八千餘斛;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,歲收稻、麥、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,充行在馬料及糴錢。四月,詔令出賣。七月,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,申嚴賞罰。分水令張升佐、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,各貶秩罷任。九月,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,增一秩。三十年,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。
二十六年,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,三分充常平司糴本。初,盡鬻官田,議者恐佃人失業,未賣者失租。侍御史葉義問言:「今盡鬻其田,立為正稅,田既歸民,稅又歸官,不獨絕欺隱之弊,又可均力役之法。」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。一千貫以下免三年,一千貫以上五年,五千貫以上十年。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、戶絕田,已佃未佃、已添租未添租,並拘賣。二十九年,初,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,歲收稻、麥等四萬八千餘斛;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,歲收稻、麥、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,充行在馬料及糴錢。四月,詔令出賣。七月,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,申嚴賞罰。分水令張升佐、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,各貶秩罷任。九月,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,增一秩。三十年,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。
宋史 · Tuotuo · 第 80 / 214 章